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揭榜制科技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聚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光芯屏端网、5G芯片、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领域,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技术解决方案和重大创新成果,突破重点产业发展的国内空白、战略性、共性或公益性技术瓶颈,实现我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技术攻关类主要由省内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提出技术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成果转化类主要由省内外拥有科技成果的单位提出转化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相关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第四条 补助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部门职能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申请单位有较强研发能力和核心团队,具备实现揭榜攻关及成果转化的基本能力,具有解决技术需求难题的相关前期工作基础。
(三)申请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四)申请单位近3年内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聚焦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政策所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
(六)揭榜制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资金总额原则上应占揭榜制项目总投入的20%以上。
第七条 需求征集。省科技厅通过政府部门主动征集和高校企业自由申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项目需求。项目需求的内容应明确主要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对揭榜方其他条件要求等内容。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受理项目需求,并统一入库管理。
第八条 论证遴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入库的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以及推广难度大、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通过门户网站和报刊媒体向社会发榜公告。
第九条 对接揭榜。项目需求发榜后,揭榜方主动与需求方对接,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达成共识;需求方、揭榜方按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共同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
第十条 成功揭榜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方案、项目建设目标、实施方案、绩效考核指标、项目技术状况相关证明文件、技术合同及其甲方的首次资金拨付证明等。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经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获得资金补助的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绩效考核指标、验收方式、资金预算、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求方与揭榜方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技术合同等文件中确定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对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进行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按期组织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未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法实施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需求征集、论证遴选、揭榜对接、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管理。省科技厅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记入“黑名单”。
第四章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补助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需求征集与遴选论证、需求发布与对接、立项确定、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二)省财政厅负责根据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三)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是补助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和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四)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负责人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研发费用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所需的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学术交流费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执行检查与绩效评价的主体原则上为省科技厅。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省科技厅应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补助资金的财政绩效评价,项目成果检查一般以同行专家评议的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审议,同时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与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主体责任,应视情况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补助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项目实际投资应与上报的可行性方案基本保持一致,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时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相关事项组织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截留、挪用、滞拨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