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提高转化基金管理效率,促进子基金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事项是指子基金批复设立后直至转化基金退出(含退出),所发生的可导致子基金构成要素发生变化的事项。子基金变更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防范风险,发挥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作用。
第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统筹负责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工作。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变更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已设立子基金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组织实施。对于确需变更的事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时分类办理,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分类
第五条 依据转化基金管理要求及对子基金运营的影响程度,子基金变更事项可分为重大变更事项、重要变更事项、一般变更事项。
第六条 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导致转化基金退出子基金的事项,包括转让退出、减资退出、清算退出、强制退出等;
(二)科技部、财政部根据相关制度作出的其他重大变更要求。
第七条 子基金重要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出资人或其所持份额变更;
(二)子基金投资期、存续期变更;
(三)子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关键人士等重要人员变更;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重要人员因涉及重大诉讼、行政或司法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情况导致的变更;
(五)其他对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运行可能会造成重要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子基金一般变更事项是指重大变更事项、重要变更事项以外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股东或其所持股份变更;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人员变更;
(三)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子基金出资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四)子基金托管银行变更;
(五)其他导致子基金构成要素变化的事项。
第三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强制退出的除外),受托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在30日内提出建议,报科技部。科技部商财政部于5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批复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第十条 重要变更事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化基金管理办法、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等规定,对子基金变更申请进行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变更情况和办理结果报科技部备案;其中第一大出资人变更的,受托机构办理前须听取科技部、财政部相关司局意见。
第十一条 一般变更事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化基金管理办法、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等规定及相关要求,提前报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子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做好有关材料的备案存档。
第四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监督
第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变更事项应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变更事项分类管理的要求,对变更事项认真审核,及时办理。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备,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是否会对子基金各出资人按照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影响,是否会对子基金的运营造成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如实按照上述要求处理子基金变更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子基金管理机构,督促整改;
(二)约谈后限期未整改落实的,书面通知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三)书面通知后限期未整改的,受托机构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相关司局同意,可暂停子基金对外投资新项目、暂缓转化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暂停子基金支付管理费。
第十五条 对于出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的,转化基金可强制退出子基金,无需经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转化基金强制退出子基金可采取转让所持子基金份额、子基金减资、清算等方式,收回转化基金出资。具体情况包括:
(一)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出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或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事项;
(二)子基金分期出资的,其他任一出资人当期应缴资金未按时出资到位超过十二个月,导致转化基金无法出资;
(三)子基金投资期(含延长投资期)已满,投资进度未达60%(投资进度=已投资金/子基金规模);
(四)其他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于强制退出的子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科技部。科技部商财政部于5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批复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变更事项办理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流程、决策机制等,确保各类变更事项及时处理,不影响子基金管理运行。
第十八条 对于强制退出的子基金,应公告其退出原因,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违约出资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转化基金出资。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将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违约出资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及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关键人士等列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加强对子基金变更事项的监督指导,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把变更事项的管理与落实作为评价内容,根据评价情况适时作出相关管理调整。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子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监控机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