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加强对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的管理,保障动物实验研究者及实验动物的合法权益,使动物实验研究符合科学规范和动物伦理规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大学动物伦理与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伦理委员会”)是负责协调、管理我校实验动物伦理福利审查的机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认的生命伦理原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透明原则,行使伦理福利审查、监督职权。
第三条凡我校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实验、生物医药等实验,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教学、科研活动,均应事先申请伦理审查,经校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并在事中、事后接受校伦理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尊重并支持校伦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其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校伦理委员会一般由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医药相关从业或研究人员、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和非专业人士组成。实行定额席位制,总人数为13人。
第六条校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均由校伦理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不定期召开校伦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校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秘书各1名。
第七条校伦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为保证工作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1/3。委员的撤换由校伦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并经全体委员1/2以上通过,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
第八条校伦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审查程序、监督制度等。主任负责召集校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重大项目评审活动及临时会议,签发或授权审查决议。
第九条校伦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程包括:提交上年度伦理审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要点;对本年度新申报涉及动物实验项目的伦理申请进行集中审查;其他事项。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查、监督涉及实验动物的实验;
(二)办理有关动物实验伦理咨询事项;
(三)监督动物实验中心制定符合伦理要求的标准作业程序,负责审议实验动物中心运营基本方针;
(四)制止违反动物伦理原则的行为。对违反伦理原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对情节严重者提出处理意见,直至终止其实验。
第十一条 审查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所使用的动物品种、等级、规格是否合适,对使用动物数量的计算依据,是否符合节约原则;
(二)对实验目的,实验方案进行审核,以考察是否能够通过改良实验设计方案以减少实验动物或者使用其他的实验方法来替代动物实验;
(三)对实验操作方法进行审核以判断实验操作中是否善待实验动物,包括是否有不必要的会给动物带来痛苦的实验操作,是否有合理的麻醉方案、实验结束后是否有合理的实验终点,采用不麻醉动物进行试验的必要性以及减少相应的动物痛苦的措施,实验结束后动物的处理方式,动物的安乐死方案等;
(四)在实验中是否使用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试剂等;
(五)监测评估实验动物饲养环境;
(六)审查动物实验的设计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七)监督、观察实验动物处理等。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伦理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校伦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动物规格来源、实验起止时间等基本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实验操作人及联系人基本信息;
(三)详细说明项目的意义、必要性,项目中有关动物在实验中的作用、实验方案;
(四)预期可能出现的对动物、自然、社会造成的伤害或意外情况及其处理预案;
(五)遵守生命伦理基本原则、接受校伦理委员会监督与检查的承诺;
(六)校伦理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校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对伦理审查申请进行集中审议。休会期间,采取线上会议、线上投票、会签或其他适宜形式进行分别审议。
第十四条 校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为:
在接到有关实验项目的申请文件后,由校伦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项目评审的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再由执行委员召集评审会,综合评审委员的意见作出审查决定。
参加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少于校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校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作出决定;若无法协商一致,则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常规项目首次评审后,如有申请同类项目的,可不经评审会审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直接签发。
新立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应聘请校伦理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并编写评审报告,内容包括各位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决定形成的情况等。
如有必要,申请者可以申请现场答疑,并可以申请对项目保密或要求涉嫌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委员回避。
第十五条对伦理审查决定有异议时,申请人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校伦理委员会复审。
第十六条校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涉及动物的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应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对于严重违规者,应立即作出暂停项目的决定。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校伦理委员会递交该项目伦理终结报告,接受对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档和印鉴管理工作。无论审查通过与否,所有正式接收的审查表均应按规则编号、存档,受理编号的规则为“申请年份+4位数字顺序号”。相关文档在项目结束后,纸质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国家或湖北省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校伦理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受我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若对委员工作有异议,可向校伦理委员会反映。对未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当予以批评,并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对严重违反伦理原则或未履行职责屡教不改的委员,应经相关程序撤销其委员职务,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校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大学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申请表
审稿人:毕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