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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3  来源:   点击量:

 

 

 

 

 

湖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规则

序号

项目

原始凭证清单要求

记账规则

1

差旅费

填写长途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1.住宿费发票及明细清单,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需由提供住宿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住宿证明(包括住宿费金额、住宿人数和起止时间,提供住宿者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为个人的需签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右同);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提供车票、船票或机票行程单;

3.自驾车需提供与出差期间车辆行驶里程数基本吻合的汽油票、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

4.租车需提供租车发票,发票金额达到一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租车合同;

5.参加会议或培训需提供举办方出具的书面通知。

1.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武汉市外开展科研活动并有住宿费发票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据实记账,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伙食补助、交通补助并记账。

2.对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需提供住宿证明,城市间交通费据实记账,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伙食补助、交通补助并记账;不能提供住宿证明材料的,只对城市间交通费、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记账。

3.对自驾车或租车前往武汉市外开展科研活动的(因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需提供出差起止时间证明(如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或租车合同等)、出差人数证明(如住宿明细单或住宿证明、照片等)材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据实记账,按实际出差天数计伙食补助并记账,一般不计算交通补助,项目委托合同有规定的除外。

4.赴野外开展科研活动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记账,按400//天计算包干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并记账,需提供野外出差人数和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如住宿费发票和住宿明细、公共交通车票、自驾车汽油票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租车合同、照片等)。

5.除赴野外开展科研活动的实行费用包干外,上述1-3项非野外出差涉及的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80元/人/天(不分省内外)。

6.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凭票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票据票面应有日期且在出差期间内),不再领取当天的交通补助包干费用。

2

会议、培训费

举办会议或培训的通知、签到表、会议费或培训费支出发票及明细单。

参照湖北省和学校有关会议费、培训费文件,在规定标准内记账。

3

招待费

招待费报销单、招待费发票。

参照湖北省和学校有关招待费文件规定,原则上只对发生在武汉市内的招待费按不超过90/人的标准据实记账,需在招待费报销单上注明来访单位或个人、参加人数等,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发生在武汉市外的招待费,需补充说明招待事由,按不超过90/人的标准据实记账。

4

邮电费

邮电费报销单,电话费、邮寄快递费发票

对项目团队成员的通讯费据实记账,项目团队成员以《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湖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附件4)中所列的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为依据。

5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市内公交车票(城市一卡通充值票据)或的士票,注明事由、出发地和目的地。

单个项目一年累计记账不超过12000元。

6

车辆运行费

市内交通费报销单,汽油费发票、临时停车票、过桥费发票、车辆保险费发票、车辆维修费发票及明细单。

单个项目一年累计记账不超过36000元;年租或月租的停车票不予记账;车辆保险费、车辆维修费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或配偶名下车辆所发生的费用。

7

劳务费、评审咨询费

通过财务收入申报系统发放劳务费的,需提供劳务费发放申报单、或用工合同、或专家签名等的复印件;  自行发放劳务费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或其授权机构代开的劳务费发票。

根据劳务费发放申报单或劳务费发票据实记账。

8

出版费、专利费

出版合同、专利费收款通知、出版费或专利费发票。

根据发票金额据实记账。

9

实验耗材

实验耗材发票及明细单,发票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供购(供)货合同。

根据发票金额据实记账;可自行采购,不限于学校指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供货单位。

10

办公耗材

办公耗材发票及明细单,发票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供购(供)货合同。

11

设备费

设备发票及明细单,发票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供购(供)货合同及设备验收报告。

12

维修类

维修发票及明细,发票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供维修合同。

13

缴纳学费

学费收据、资助协议书。

根据学费收据金额据实记账,仅限于项目结余经费或自立项项目经费。

14

捐赠

捐赠收据、捐赠合同。

根据捐赠收据金额据实记账,仅限于项目结余经费或自立项项目经费。

15

创办企业或增资入股

合同、企业章程、占股说明、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仅限于项目结余经费或自立项项目经费。项目委托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委托合同未约定的,需符合有关税务政策规定。

16

联合研发、与科技中介公司开展成果推广

发票、合同。

根据发票金额据实记账。

17

其他费用(印刷、查新、测试、实验或外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等)

发票,发票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提合同。

根据发票金额据实记账。

18

购买汽车

发票、论证材料。

根据发票金额据实记账,仅限于项目结余经费或自立项项目经费。

通用规则

发票抬头:所有发票或收据的付款方必须为湖北大学或项目负责人名字;

发票有效期:发票或收据自开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不予记账;

签批手续:所有记账业务均需经手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不予记账项目

礼品、茶具、高档茶叶、烟酒、副食、燕鲍翅等高档保健品、生活用手机、旅游费、家庭装修费、子女学费以及其他明显属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费用等。

说明:单个项目(结题项目或自立项)按规定最后一次请款至余额为零时,请款后的支出须在一年内记账完毕;不按要求记账的,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的正常请款将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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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

邮政编码:430062

联系电话:027-8866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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