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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科技规〔2019〕1号)《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12-31  来源: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点击量: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以应用开发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为重点,着力打通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之间的通道,着力破除制约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金政相结合、公共性与盈利性兼顾的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到2022年,全省建成新型研发机构500家以上,力争实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50%,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聚集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形成科技创新成果与地方产业对接、科教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高质量发展新态势。

三、功能定位与重点任务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A、B、C、D四类:A类为产业技术研究院,B类为产业创新联合体,C类为专业型研究所(公司),D类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由市(州)政府为主体,高校、科研机构作为依托单位,整合行业内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创新联合体。应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应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应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重点开展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企校联合创新中心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


四、备案条件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

1.所涉产业应是市州优势特色产业,省内产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

2.所在地政府主导,有相应的实质性经费投入。

3.参与组建的企业应为产业内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施条件。

4.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机构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

(二)产业创新联合体。

1.所涉产业应聚焦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汽车、数字、生物、康养、新能源与新材料、航天航空等十大重点产业领域。

2.依托的企业应当是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

3.科学家应当是拥有重大科研成果的院士或优秀科学家,其带领的科研团队结构合理,长期专注的研发领域与企业产品研发紧密相关。

4.企业与科学家及其团队已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协议确定投入到科学家团队的建设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5.联合体要有明确的组织架构,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有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有健全的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6.联合体建设应对上下游企业有较强技术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1.依托单位应为湖北省内注册的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

2.依托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与收入来源。

3.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人才团队以货币形式出资,持有50%以上股份。

5.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6.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7.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8.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四)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1.企业在湖北省内注册,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

2.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  

3.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4.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  

5.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不少于100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备案程序。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申报通知,明确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工作流程和其他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经审议通过后进行备案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下达正式备案通知。

(二)绩效考核。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机构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实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指标。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取消备案资格。

(三)制度保障。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统计调查,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破解我省中小企业的中试验证难题,提升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鄂政办发〔2017〕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科研平台为依托,为行业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湖北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中试基地,面向省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中试基地相关工作。市州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省级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纳入中试基地备案管理的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二)具有核心服务能力。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四)具备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五)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中试基地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科技部门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单位报送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申报书;

(二)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市州科技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中试基地组建条件的,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内容包括:拟组建中试基地服务能力和条件、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省科技厅将通过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的中试基地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州科技部门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组织中试基地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中试基地年度工作总结;

(二)中试基地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针对中试基地评价材料的真实性等事项建立信用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或者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统一授牌。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中试基地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予以奖补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试基地优先承担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研发任务。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中试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建设湖北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基地”)是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的重要纽带,是组织县域开展农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平台,对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创新强县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总体要求,以县(市、区)为单元,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与集成示范为核心,以提质增效和辐射带动为目标,围绕地方主导、优势、特色产业,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创新强县,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要素集聚、技术含量高精、示范辐射显著的创新示范基地,给农业现代化插上科技的翅膀,把科技的旗帜插到县、乡、村,为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主体,多方参与。创新示范基地所属产业必须为涉农县(市、区)主导、优势、特色产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企业为主、高校院所参与、产学研用协同建设。地方政府通过政策、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

2.全面覆盖,分步实施。创新示范基地按照“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分步组织实施,力争覆盖全省主要农业领域和涉农县(市、区)。

3.创新引领,示范带动。创新示范基地必须组建稳定、高效、互信的产学研合作队伍,保障创新示范任务的完成。创新示范基地要集成成套化、标准化的技术,力求最大程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规范管理,动态调整。加强创新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和绩效考评,建立完善验收考评、动态调整、稳定支持等机制和制度,努力营造支持创新、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5. 三级联动,省市县共建。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作用,加强对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对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三)建设目标

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从2020年开始,到2022年,在全省布局建设200个左右创新示范基地,基本覆盖全省主要农业领域和涉农县(市、区),每个涉农县(市、区)建设1-2个(其中种植养殖类基地1个),每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所在地、国家创新型县市等可适当增建1个。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方向

1.瞄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制定技术创新规划。创新示范基地着眼于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按照专业化、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凝炼近、中期创新示范任务和目标,制订规划和计划。

2.组建产学研创新团队,开展技术创新示范活动。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前期合作和目标任务的需要,组建由高校、科研机构与本地人才相结合的稳定创新团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集成示范。

3.建立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农业新技术辐射推广。创新示范基地充分利用产业化组织体系,高校院所充分结合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等工作,共同建立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加快成套化、标准化技术辐射推广。

(二)建设内容

1.建设一批种植养殖类创新示范基地。以涉农县(市、区)为基本单元,以单个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为主体,对总量大、分布面广的粮油、畜禽、水产、蔬菜等大宗农业板块,选择种养面积大、在当地农业产值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县(市、区)布点建设;对区域优势明显的茶叶、油茶、鲜果等特色产业,在充分尊重地方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资源禀赋、比较优势、产业规模及成长性等因素,择优布点建设。种植养殖类创新示范基地从创新团队、组织模式和机制入手,构建从“技术研发”、“集成组装”、“示范应用”到“科技服务”的完整链条。

2.建设一批加工类创新示范基地。以涉农县(市、区)为基本单元,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生物领域等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强化企业产品开发和工艺创新力度,加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标准、产品标准和工艺流程,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能力。

(三)建设条件

1.创新示范基地所属产业必须是当地政府重点支持、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的产业,且具有很好的成长性、有望发展成较大规模的产业。

2.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一般应为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且创新示范基地承建主体为单个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

3.创新示范基地与高校院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应具有一定的创新示范规模、相应的试验示范条件和培训场地,并根据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示范规划。

4.创新示范基地应根据目标任务的要求和持续发展的需要,结合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选派,组建一支水平较高、稳定性较强的产学研技术创新团队。

5.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管理规范,对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有较强的带动性,已初步形成有利于新技术示范的渠道和模式。

6.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提供创新示范基地运行所必要的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三、建设管理

(一)申报程序

1.根据产业发展布局和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要求,发布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指南。

2.建设主体根据指南要求和“申报书”格式,填报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行文、县(市、区)政府同意、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省科技厅。

3.创新示范基地申请受理后,由省科技厅进行初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

4.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正式纳入创新示范基地管理。

(二)运行管理

1.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运作,经过认定的创新示范基地正式进入省级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运行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

2.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创新示范基地的推荐,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创新示范基地审核。

3.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将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等选派到创新示范基地开展服务。

(三)绩效考评

1.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创新示范及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示范水平、建设运行成效和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等方面。

2.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提出绩效考评任务及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

3.省科技厅将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补;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负责对创新示范基地开展认定与指导,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审核,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二)加大创新投入。各创新示范基地作为投入主体,应加大对农业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的投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创新示范基地的配套支持。省科技厅将创新示范基地纳入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择优给予支持。

(三)强化绩效考核。规范创新示范基地评审认定、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等程序,建立竞争引入、动态调整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强化创新示范基地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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