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是中国政府为了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和基地。为充分发挥实验区在推进我省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中的先行实验与综合示范作用,加强和提高湖北省实验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打造国家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示范省,根据国家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湖北省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科技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根据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省科技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实验区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的委托,履行对湖北省内国家级实验区的相关管理职能。
第四条 省科技厅设立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具体负责实验区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省级实验区申请国家级实验区的推荐工作,并受国家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指导本省的国家级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2. 组织研究制定湖北省实验区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实验区建设工作,制订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 受理省级实验区创建申请,组织实验区规划评审和专家实地考察,认定省级实验区并进行验收。
4. 对实验区发展方向、规划布局、建设方案和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 组织开展省内实验区与国家和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对接和指导。
6. 组织开展实验区培训、总结、宣传,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推动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省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 受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委托,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
2. 参与省级实验区规划和建设方案的评审论证、实地考察和建设期满验收等工作。
3. 完成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省级实验区的建设工作。受省科技厅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实验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 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省级实验区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者,各实验区应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实验区管理办公室(跨行政区划的应成立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省级实验区申请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范围包括: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州)、地级市城区及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县及县级市等。申请方式包括:申请范围内的单个行政区划单位独立申请;对多个行政区划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的,要明确责任主体。
第九条 申请省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地方领导重视,组织机制保障。当地党委和政府具有很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实际行动,并对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工作作出重要规划和部署,工作激励机制完善。
2. 科技创新引领,建设主题鲜明。科技创新意识强,科技投入持续增长,针对制约当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和实施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系统解决方案,凝练的实验区建设主题定位准确,具有区域典型性和先进示范性,有利于促进当地的资源保护利用、创新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进步。
3. 创建基础较好,规划方案可行。实验区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和科技支撑条件。实验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可行,体现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明确提出总体发展目标、阶段考核指标、重点建设内容、示范推广项目和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 申请程序
1. 申报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实验区申请推荐意见,并按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1. 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函;
2. 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文件;
3. 实验区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4.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请书》(格式附后);
5.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提纲附后);
6. 汇报材料:10分钟视频介绍、汇报PPT。
第十二条 审核认定
1.收到申报材料后,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咨询。
2.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组织申报单位召开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评审会,由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 经评审通过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正式批准纳入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创建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实验区建设规划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经当地相关审议机构的审议批准,其实施过程应接受当地审议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建设规划》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实验区办公室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省级实验区创建工作满3年,完成全部建设规划的任务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的函;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格式附后)。
2. 实验区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省实验区办公室对提交的省级实验区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为“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条 对省级实验区实行动态管理:
1. 对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给予表彰和科技项目优先支持。
2. 对工作出色和成效显著的省级实验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对省级实验区在验收之前已升格为国家级实验区,视同已通过省级实验区验收。
3. 对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区,取消其“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对因为原行政区划合并或取消的实验区,取消其实验区称号。
4. 对已认定的省级实验区,要根据当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和科技创新的新需求,重新编制实验区建设规划,上报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继续开展新一轮实验区建设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请书
2.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编制参考提纲
3.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