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湖北省星创天地(以下简称“星创天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备案,由独立法人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融合科技创新、集成示范、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业培训、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星创天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依法运行、创新运行,突出面向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主要提供创新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评价、调整和撤销,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组织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的备案。
第五条 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星创天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省级星创天地备案与考核,指导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星创天地管理,支持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星创天地的认定和考评工作。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 申报备案省级星创天地,原则上从已经备案的市(州)级星创天地中择优推荐,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星创天地或运营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湖北省内注册满一年并开展业务,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依托单位不少于1家。
(四)具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可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具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其中办公及公共服务场地(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可供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使用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五)具有3人以上的创业导师队伍和5人以上的创业服务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年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少于3家,且成功孵化企业不少于1家。
(七)定期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业活动,创业教育培训包括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一线培训,示范现场会、专题培训会等,创业活动包括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
第八条 省科技厅定期集中受理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申报程序包括:
(一)省科技厅发布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通知。
(二)已认定为市(州)级星创天地的运营单位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准备备案申报材料,提出备案申请。
(三)市(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星创天地予以推荐。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星创天地进行评审和考察,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择优备案为省级星创天地。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级星创天地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动态监管。已备案的省级星创天地全部纳入星创天地考核评价范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星创天地发展的典型模式与机制,完善提升农业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第十条 考核评价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专家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对星创天地的建设进展与运行情况等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省级星创天地年度绩效考评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年度考评通知,明确考评要求。
(二)省级星创天地运营单位对照年度考评内容和标准,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省级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为优秀的星创天地,择优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星创天地;对于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备案管理。有下列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非客观原因不按时提供绩效考评材料的。
(二)在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星创天地建设情况作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域科技创新和创新型县(市、区)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州)和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