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特派员包括个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两类。个人科技特派员是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自然人,主要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技术服务、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法人科技特派员是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组织等法人为派出组织,围绕相关产业和区域,深入农村和农业经营主体,以团队形式开展协作创新、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引领支撑农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开展技术示范。引进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依托科技示范基地,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开展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五)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认定选派,协调开展科技服务,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服务,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 选派原则。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创新型县(市、区)、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和贫困乡村与企业。
第七条 选派程序。
(一)意向征集。省科技厅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征集法人科技特派员和个人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结合当年选派指标择优遴选形成科技特派员预备库,并对外公布。
(二)双向选择。市(州)科技局综合考虑本地科技特派员指标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需求单位与科技人员对接,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
(三)公示认定。省科技厅汇总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计划,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由所在单位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派驻服务。
(一)服务时限。每届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期为2年,每年服务基层时间累计达60天以上。
(二)挂牌上岗。省科技厅为每名科技特派员颁发证书,配发工作胸牌。服务的企业(单位)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特派员展示牌,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服务内容、任务指标等信息。
(三)工作纪实。派出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协助管理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及时将日常服务情况上传至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系统。
第九条 绩效考核。省科技厅对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依据。
第十条 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加强服务和指导,落实相关待遇。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费等。其中科技特派员的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由省科技厅拨付到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再由单位转拨到科技特派员个人银行卡内)或者直接拨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银行卡内,具体标准参照各种人才补贴标准确定,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明确;科技特派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省科技厅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统一购买;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管理费控制在10%以内,由省科技厅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和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鄂科技规字〔201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和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